湖南省已于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关于做好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两病”参保患者在我省的协议基层医疗机构看门诊开降压药、降糖药,可进行医保报销,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可达70%。
保障对象:为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需要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
“两病”参保患者门诊用药保障的就诊范围以协议基层医疗机构为依托,主要包括符合医保准入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高校医务室等。
“两病”参保患者门诊用药范围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范围内选择确定,甲类药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不设自付比例,其他药品按照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自付比例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行支付后,再按照医保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纳入门诊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两病”患者合并其他疾病门诊所需治疗性药品,按照医保药品目录管理政策规定使用。
“两病”参保患者在协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由签约家庭医生开具的符合用药范围规定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按照70%比例支付,高血压患者每年最高支付限额元,糖尿病患者每年最高支付限额元,通过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
“两病”参保患者合并其他靶器官功能损害,达到特门疾病准入标准的,继续按照特门疾病管理,按照70%比例支付,每年最高支付限额元,通过特门疾病保障基金支付。
《实施意见》适当放宽“两病”参保患者门诊配药时限,根据病情需要,可将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延长到4周(1个月),对评估后符合要求的“两病”参保患者,可以一次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
《实施意见》从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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